(2006年8月31日常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常德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和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了认真地学习宣传,食品卫生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工作效果更加明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市食品卫生工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食品卫生状况还不尽人意,特别是农村食品卫生执法和食品卫生安全状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为此,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法》宣传贯彻力度。各级政府要深化对广大市民,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相关法律知识和卫生常识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食品卫生法律知识水平,不断促进合法经营,依法从业。要努力扩大宣传范围,突出宣传重点,尤其要深入乡村向农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和卫生知识,不断提高全民食品安全卫生意识。
2、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确保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履行到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搞好协调,切实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食品卫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要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消除农村食品卫生隐患。要完善农村食品卫生监督网络,加强农村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切实建立市、县、乡、村四级食品卫生监管体系,全面提高食品卫生监管能力。要把监管重点向农村和城郊适度倾斜,切实改善农村和城郊区食品卫生状况。
4、要切实加大食品卫生执法保障力度,努力增强食品卫生执法能力。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对食品卫生工作的投入,改善食品卫生监督条件,合理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与设备;要不断加强对食品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食品卫生监管队伍,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5、要努力保障广大公民对食品卫生安全状况的知情权。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将食品卫生安全状况向全社会公告,让广大公民直接知晓真情,不断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卫生安全的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