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人事任免、辞职、补选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二)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三)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补充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五)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六)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是否接受由我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下列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
(二) 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三)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 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四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四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