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相关工作进行具体评议,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 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办理情况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 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等;
(四) 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 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 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 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经过审查,有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责成修改、废止或者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