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参照第十五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