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每年六月,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的市本级决算。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每年十月,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在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之前,可以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 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 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 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 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 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 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市本级债务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情况和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与使用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