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 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 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 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