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格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的领衔人应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