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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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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撤职、接受辞职及补选的具体程序,按照《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办理。

第十一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突出主题,简明扼要。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和宣读专题调查报告的时间可不受此限制。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表决的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法律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章  会议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公布与执行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在《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分别书面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反馈办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主任会议对本规则负责解释,如需要修改,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修正。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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