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事请假,须于会前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批准;因病请假,须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备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列席会议。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外,还应另有一名负责人员列席会议,以便在会议分组审议时听取意见,也可以通知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直新闻单位应到会采访,并按相应规格予以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审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要有: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人事任免和补选案,特定问题调查案等。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提案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