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8月30日常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8日常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998年4月30日常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08年2月28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主任会议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预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并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发出正式通知。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预告通知后,对会议议程做好必要的调查和审议准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围绕会议议题于会前组织专题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