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 讨论人民群众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重大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六) 讨论司法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七) 讨论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八) 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二十九) 讨论常务委员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十) 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征求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后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开会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人员。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并要求有关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可以应邀列席主任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