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选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任会议提出候选人名单,交有关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
(二十)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统一部署,提出应由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有关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任会议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可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
(二十一)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本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二)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或再作答复;
(二十三)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审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四) 讨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