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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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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 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并将审议的意见整理成主任会议纪要,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十二) 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 听取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报告,听取部门预算情况报告,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重点审查的项目;

  (十四) 讨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免职、撤职、接受辞职、决定任命、批准任免的人选,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 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推选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由主任会议分别在上述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六) 任命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十八) 补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十九) 根据常务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讨论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代表换届选举完成后,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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