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 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 提出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 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
(四) 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
(五)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题,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八)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九)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