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30日常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2月28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任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主任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